|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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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庄爵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975号 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庄爵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庄爵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交申请。 本案按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艳萍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春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