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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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将乐县恒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将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