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桂之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广东桂之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罗定迎宾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440********052500645】的存款在人民币271407.23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及提取; 二、对被申请人广东桂之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罗定素龙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17】的存款在人民币271407.2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及提取; 三、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罗定迎宾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3*************444】的存款在人民币271407.2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及提取; 四、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罗定素龙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18】的存款在人民币271407.2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及提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证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