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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江县黄岐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福州黄岐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振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2民初2323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住***。 负责人:程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沁妍,经理。 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黄岐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黄岐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振凯实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连江县黄岐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黄岐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福州黄岐湾渔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振凯实业有限公司、连江县黄岐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青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铭捷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