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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新农都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3.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4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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