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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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达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子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合计3833693元(逾期付款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此后仍按本金3757212元,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483元,由原告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724元,由被告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负担317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