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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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强劲商贸有限公司、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以汇票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强劲商贸有限公司、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