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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9603.89元,并以429603.8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罚款35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746元,由被告***、***负担8458元,由原告***负担14288元;本案反诉受理费5168元,由原告***负担688元,由被告***负担4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