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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睢宁县***化肥门市、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山东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睢宁县双赫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12114元; 二、驳回原告睢宁县双赫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睢宁县双赫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297元,由被告睢宁县睢宁县***化肥门市、被告睢宁县诚实守信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绿野化学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