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京东方(河北)移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50万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乐亭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