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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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春晖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遵化市烁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遵化市烁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春晖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2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遵化市烁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862元,原告任丘市春晖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