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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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医疗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1118.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6300元,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35元(***之法定代理人李某2已预交),由***之法定代理人李某2负担5元,已交纳;由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