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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贴现转让款本金33,880,231.85元及至2019年11月3日的逾期利息7,362,911.89元;

二、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3,880,231.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18元,由被告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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