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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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中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开封市中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确认原告开封市中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原告公司年生产1.04亿平方米纤维贴面毡项目-生产车间工程验收资料提供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70012元,由被告河南金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