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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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沣东热力有限公司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诚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976元,由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6元,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1元,由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1元,延安市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