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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鹭宾隆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鹭宾隆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4183069号、第273686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富光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原告富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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