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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分公司
广州市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133.7元及违约金(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欠缴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月113.37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的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欠缴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月113.27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公摊水电费155.0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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