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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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3民初3123号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曙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