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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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282执恢1039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五金塑料厂、张松秧、柴松波、邹鉴巨、邹于群: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五金塑料厂、张松秧、柴松波、邹鉴巨、邹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82民初89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到534060.49元,本院以(2020)浙0282执恢1039号恢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1.本院(2020)浙0282执恢1039号案件执行完毕; 2.案号为(2017)浙0282执5510号的原初执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继续向本院提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徐峰电话:639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