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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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占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吴区兴之旺蔬菜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占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吴区兴之旺蔬菜经营部货款41481.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48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此款已由新吴区兴之旺蔬菜经营部预交),由无锡占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新吴区兴之旺蔬菜经营部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由无锡占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占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吴区兴之旺蔬菜经营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