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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37244.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的指定账号:原告户名:泰州市姜堰捷达联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账户:53×××13;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履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