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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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新区恒基润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昂科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55260元、违约金511052元,合计3066312元。 二、***对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32元,公告费760元,合计32792元(此款已由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32元,由***负担760元(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92元由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北京三立康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