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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96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为946291.52元、罚息为196.37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0448028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3万元。 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号为2018320000034,质押专利号详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编号为0377122-004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为04***4748)在编号为0377122-005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80元,由被告冶金公司、神雾集团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