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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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877407元; 二、被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以15014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以1602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1502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以157033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以160452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以170711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以174130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以174130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以1809441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以184340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以18774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货款付清之日止,均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6元,减半收取计125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9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