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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20000元,由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未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医药费228339.13元(237880.13元-10000元+459元)、后续治疗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122125.52元(232125.52元-110000元)、误工费64570.4元、护理费32369.3元、住宿费188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交通费8720元(8500元+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5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839元,合计505851.35元,由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00000元,其余54096元由原告***承担16228.8元,被告***承担37867.2元; 三、上述一、二项品迭后,扣减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限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付369500元(120000元+300000元-500元-5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1872.48元(29385.2元+1820元+37867.2元-36974.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3元,由***负担1450元,***负担3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