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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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黄山爱炉徽堂里餐饮有限公司                 黄山市江艺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黄山爱炉徽堂里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市江艺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5812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山爱炉徽堂里餐饮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