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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4执恢50号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州钿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汪明华、张捷: 本院依据生效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与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钿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仁江钒钛有限公司、汪明华、张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件(2019)川04执191号,各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约定的欠款本金48143262.68元、利息等5087835.85元。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尚欠的执行费14252.28元。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53245350.81元,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湖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