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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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德百亿欣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德百亿欣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5000元; 二、被告广西德百亿欣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91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广西德百亿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