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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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 西安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支行贷款本金74861.12元及截止2019年9月6日的利息1422.36元、罚息24287.09元,以上合计100570.57元(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以100570.57元为基数,按照“收回贷款凭证”上记载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11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