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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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宇都实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陕西鸿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5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咸政建裁[2018]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4日作出的陕建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被上诉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审第三人陕西宇都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提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均由被上诉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