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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9185)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
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西安泉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陕西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4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保证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882元由原告陕西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68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西安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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