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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
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苏0612执1034号

关于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和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布谷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虞敏、张婷、张建、花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271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

附:(2018)苏0612民初271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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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通联系电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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