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罗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罗定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保险金23683.4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罗定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