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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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变更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684376元的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5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212元,由***负担15606元,国源公司负担10680.37元,***负担4925.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