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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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淮北百善煤业分公司 淮北扬帆有色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善煤矿 安徽省江北机械厂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淮北扬帆有色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维修款301877.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301877.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维修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5元,由被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百善煤矿、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