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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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 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锦鹏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7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共计3186元,均由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