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柳州市人福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221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2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