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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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友明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泸州朱源素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案外人钟洋、税丽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二、在价值2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友明康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郫都支行51×××29的银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