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新恩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新恩特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421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