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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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锐创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相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相城分公司借款本金165万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5.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综合费用。 二、当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相城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质押于原告处的5颗钻石(GIA证书编号分别为2181781687、1182768074、6187747745、2181694261、6183892401)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