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花南家园9幢104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费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于取得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花南家园9幢104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应税费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于被告***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的当日,支付被告***、***、***购房尾款20000元(该款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2471)。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三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唐若娴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静宜 书记员徐雯依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