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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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75462.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50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6元,由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3.5元(被告应负担的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220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