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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28859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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