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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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28859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