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49.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7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1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33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以上共计63867.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大强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