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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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替***赔偿***剩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长期依赖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58376.7元;共需支付478376.7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支付***垫付医疗费10527.02元;支付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垫付医疗费79888元; 三、上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3元减半收取4927元(王素彦已预交4927元),***负担4630元,***负担297元;鉴定费3920元,***负担1176元、***负担2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