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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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市弘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贷款本金共计4500000元及2019年9月20日前的利息428293.42元(含利息、罚息、复利),及2019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确定; 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抚顺市弘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新抚区华山工业园区D区19号铸造车间、新抚区华山工业园区D区19号服务楼、新抚区华山工业园区D区19号厂房、新抚区华山工业园区D区19号楼办公楼及其名下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抚顺国用(2008)字第00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屋在220.43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