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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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78880.36元。 二、被告***负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