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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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保山金盛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2×××12(开户行: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7×××83(开户行:保山沪农商村镇银行),以1353870.33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则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二、查封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隆阳区宗【土地证号:保国用(2012)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查封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