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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8民初1683号

当事人

原告

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东风路延长线段(旭阳花园2幢H-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定

理由

原告黄强与被告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强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

结果

本案按黄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彦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付清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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