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8民初1683号 当事人 原告 黄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 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东风路延长线段(旭阳花园2幢H-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定 理由 原告黄强与被告文山五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强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 结果 本案按黄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彦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付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