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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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城兴盛拍卖有限公司 金锤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水利局支付621.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水利局对被告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649元,由原告衡阳市水利局负担51369元,被告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